一、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义务需要履行吗?
1、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义务可能需要履行、也有可能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扶助义务吗?
1、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由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是具有一定条件的。
(1)受到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
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
对离婚时经济并不困难,离婚以后发生的经济困难,不予帮助,否则对于给予帮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帮助的一方自身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两个条件成立,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可见,法律这样规定主要从社会整体福利角度考虑的。
(4)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
国为这种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一方的生活困难的,因而一般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的。
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若是在夫妻关系之中,一方相较于另一方负担此类义务较多的,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向另一方提出活得久经济补偿的请求,当然,并非只要提出请求就可以得到补偿,对于对方不补偿引发离婚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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