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知情权。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严管大数据杀熟行为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实施。
我们都有被应用程序,过度的收集个人信息,后台违法收集用户照片,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经历,公民的隐私几乎全部暴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把个人信息纳入了法律立法,这在万事都数据化的今天,无疑是及时的。有了法律的依托,公民可以理直气壮的状告那些侵犯我们隐私权的机构,APP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正式施行,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将进入全新篇章。该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从此有法可依。
不过,其有效性是否可以落地,是一件有待检验的事情。很多侵害权益的社会事件发生,并不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是缺乏执行力度。新法后续落地,不能忽视配套惩罚措施的运用。
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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