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司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伤申报、处理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工伤者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调查,在工伤表格内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工伤事故登记表》应于二天内交安环部。
2、发生重伤事故,发生事故部门必须当即报于安环部,安环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召集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的措施。伤者或委托者应及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3、发生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由公司主管领导及安环部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4、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部门要会同安环部等部门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拍照及记明有关数据,并绘制现场示意图,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消除现场。
5、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内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和谎报。
二、工伤鉴定
1、公司成立工伤鉴定小组。
2、公司工伤鉴定小组定期召开工伤鉴定会议。工伤鉴定会议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工伤认定的范围和分类,对本次会议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工伤有关费用办理手续和审批权限
1、发生轻伤事故,由伤者自己支付费用到公司指定医院配药治疗,再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安环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2、发生重伤事故,可由伤者委托人填写借款单,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支款住院(公司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院后,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发票,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安环部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3、员工工伤休息必须由指定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工伤假经安环部办理手续后交于公司办公室。
4、重伤人员如确需派人护理,必须由医院出具护理证明,报安环部备案。
5、工伤医疗用药应符合舟山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如工伤费用报销与医疗保险有歧义的,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就诊范围
1、公司工伤指定医院是指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包括舟山市和外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2、需外地医院治疗的工伤人员,必须由本地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安环部备案。
3、特殊病情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事先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五、伤亡事故的结案处理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事故处理后,结案、归纳的事故资料有:
(1)工伤事故登记表、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物证、人证等材料。
(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工伤人员的诊断书等。
2、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轻伤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重伤或死亡事故由安环部组织),认真找出事故原因,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拟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包括在工程技术施工工艺及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诸方面,并有实施计划,以消除危险因素及隐患。
4、在教育措施上,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对负伤者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在管理措施上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
6、整改措施的复查。对于事故发生部门或安环部拟定的整改措施,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安环部应组织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对于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安环部应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六、工伤致残的鉴定
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后的60个工作日内凡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公司办公室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书面申请。
七、工伤工资计发标准
1、工伤休假必须凭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计发工伤工资。
2、员工因公负伤,工伤期间工资照发。
3、若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而在外从事他业的,发现后以旷工论处。
八、工伤护理
工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院证明,可由他人进行护理。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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