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财行〔2008〕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停止收费后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正常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正常业务工作需要。
三、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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