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对治疗所需超目录部分医疗费不负担责任吗
工伤职工对治疗所需的超目录部分医疗费用并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2、在治疗过程中,事先经过医疗机构确认必要且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超标准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支付。或者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方案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三个目录”范围内治疗却超出目录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遇到工伤赔偿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防止用人单位拒绝赔偿
并不是说工伤赔偿的金额不大就不用请律师,其实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就是抓住了受伤员工的这个心理,心安理得的拒绝赔偿员工工伤赔偿金,并且还让员工不要在工作单位闹事,否则就开除员工。其实工伤员工就吃亏在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自己不懂法律,但是可以找一个懂法律的律师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2、防止用人单位少赔偿
其实我们作为平民百姓对法律的专业知识和国家政策了解的并不多,也不透彻。用人单位往往也很能抓住员工的缺点,在工伤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少算或漏算,故意少给我们工伤赔偿金,受伤员工能知道什么呢?只知道自己的工伤赔偿金拿到了,还喜滋滋的,殊不知这只是用人单位息事宁人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这个时候请一位工伤赔偿的律师来帮我们计算一下赔偿金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要求单位赔偿多少钱合适是很多必要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
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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