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和行纪行为在处理事务时的范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第三人的关系、取得报酬的时间和必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存在区别。居间业务范围较广,行纪业务范围较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居间人并不参与合同关系,行纪人则是在为委托人促成合同并得到履行后才能要求报酬。
一、居间行为和行纪行为的区别在于它们在处理事务时的范围不同。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
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
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关系不同
标题: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广告作弊: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点击或下载;
2. 网络恶意竞争:包括制造噪音、恶意软件、网络攻击等,破坏网络秩序;
3. 网络虚假宣传: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4. 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如盗版软件、音乐、电影等;
5. 互联网欺诈行为:以各种手段收取消费者财物,如网络刷单、虚假投资等。
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给出了相应规定。如广告作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违反广告规定,利用广告代言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网络恶意竞争行为,《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接到用户报告或者发现自己所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若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产权法》第五十三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
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此外,我国政府还加大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通过立法、执法、教育等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是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互联网环境将更加健康、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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