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应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3 23:48:30 210 人看过

一、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应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是:

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

3.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二、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旅客的权利义务:权利主要有在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的权利、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义务主要有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客运合同中规定旅客可以携带的物品是?

旅客规定如下:

1.行李重量:大人不超过20公斤,小孩不超过10公斤,外交人员不超过35公斤;

2.行李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其他物品每件长、宽、高相加之和不得超过160厘米;

3.下列物品不准带进车站和列车内: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军人、公安人员、民兵及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须有持枪证;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液;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n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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