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还是物权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6-17 19:09:59
117 人看过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债权性质、是物权性质,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同时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性质还是物权性质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承包经营权属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的性质是啥
136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
214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哪些性质,法律依据是哪些
312人看过
-
其他承包方式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为物权登记
484人看过
-
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364人看过
-
物权还是债权:租赁权的法律性质
288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词条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文章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究竟有什么内容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集体或其他单位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照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限于农业用途,其主体主要为农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者颇有争议,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双重性质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学说,但主流观点为物权
-
国有承包农场经营性质土地经营权是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利。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转让有什么意义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27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
-
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5适用本条时应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区别。依照本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承包资 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 可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农地“三权分置”理论,承包方自己经 营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此时未设立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有权通过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承包方可以设立土地 经营权,由他人
-
1.“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确认是其有效流转的基础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0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0、21条的规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认为登记与否应是区别物权和债权的标志的看法,登记的其他方式承包能获得物权性的承包经营权,未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债权。[4]易言之,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两种类型,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中载明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