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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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条时应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区别。依照本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承包资 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 可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农地“三权分置”理论,承包方自己经 营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此时未设立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有权通过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承包方可以设立土地 经营权,由他人对承包地进行经营,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 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承包方采用 “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是以设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 而非“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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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主要理由是: 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 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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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为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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