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
我出生于1966年,1993年从襄阳北路动迁至浦北路一室半户,1995年结婚,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住在妻子家中,后父亲抱怨对他关心过少,我与妻子搬回家中与他同住,但父亲又嫌我们妨碍了他的生活,于98年底产生矛盾,被迫离开原住处。六年以后,父亲突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我才知道我不是父母亲生的真相,我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但可惜她在1983年就过世了。父亲几次三番地伤害我的感情,对此我也无话可说了,因此也同意与他解除收养关系。
他同时要求我将户口迁出浦北路,我要求将浦北路的房子一分为二(可售公房之使用权房),对方提出要赡养费还不知道是抚养费,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法官为什么要我拿我妻子的房产证和户口簿给他看?我们结婚后双方的户口及房屋状态都在各自的位置,没有变动过,我妻子又没有参与浦北路的分割。另外,我父亲有自己的退休工资,他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和赡养费吗?
律师解答:
因为养父对你尽了抚养义务,如果因你虐待或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你应该偿还抚养费。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对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应当给付生活费。你对此房屋有居住权。如果搬出,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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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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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问题解除关系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3关系解除的条件如下:根据《》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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