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和会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申请工伤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驳回后,一纸诉状将该市人保局告上法庭,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家属胜诉。市人保局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
事件:员工遇车祸身亡
黄晟和姚圩均是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外企服务部员工,并分别被派遣到尚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亚公司)和尚立(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以下简称尚立公司,尚亚与尚立两公司为同一法人)工作。2009年4月17日,公司组织员工到罗浮山旅游,并召开工作总结会。但4月18日16时许,在博罗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黄晟和姚圩不幸死亡。黄晟和姚圩的家人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在当年向市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回复:不属工伤
深圳市人保局于2009年8月24日分别作出有关《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两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家属又提出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市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家属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深圳市人保局告上公堂。
一审:判市人保局败诉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姚圩和黄晟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因工外出受伤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得当,福田区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市人保局撤销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有关《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市人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黄晟和姚圩的死亡重新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对一审判决,市人保局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6月1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
二审:双方仍各执一词
二审中,当事双方仍旧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市人保局方面认为,该旅游活动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员工自愿参加且可以带家眷参加为基础展开的活动,不属于工作相关的活动。
黄晟、姚圩家属委托的律师则表示,此案中,该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虽以旅游的形式组团,但整个活动过程含有工作性质,应属于因工外出。现在很多单位都组织各种类型的公务活动,往往是工作与旅游相结合。该律师同时表示,正因为发生了车祸,导致了相关工作会议被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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