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期和试用期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8:43:56 465 人看过

1.考察期不是法律概念,是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而造出的词。2.试用期即是考察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超长的试用期或将试用期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侵占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做法为法律所禁止,部分企业便改变说法以规避法律。

过了试用期领导说还有考核期,这是怎么回事?

烟台某企业员工韩先生是2010年毕业的大学生,去年8月份进该公司工作。韩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如今试用期已满,但是公司却不给正式员工的待遇,称要加3个月的考核期,其实就是找个理由延长试用期,谈及此,韩先生很不满。

就韩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纠纷的孔律师。孔律师表示,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如不能按照合同上的约定给予员工正式员工工资和待遇,则属于违约。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局的稽查大队提起诉讼。

此外,孔律师还提醒应届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工资待遇、试用期限等问题,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廉价劳动力。如出现问题,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局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劳动合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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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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