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共同使用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02:10 309 人看过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以定金的形式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如下:

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不能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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