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不是“单维”保护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14:12 449 人看过

新《劳动合同法》固然维护了弱势劳工的合法权益,但更是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劳动关系。不宜夸大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倒逼意义,毕竟,新法的分外之责和意外之望是其永远承受不了之重。新《劳动合同法》,不是倒逼企业的一根矛,而是献计于劳资关系的天平而已。

新《劳动合同法》将实施,企业不能随便调整员工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用人单位在新法实施前裁员,员工应该怎样为自己维权?上海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法实施前,该市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该遵循《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22日《东方早报》)

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就要生效了,这部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似乎在舆论中渐次异化成了倾向明显的单维保护法。我们一方面在不断呼吁警惕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异动,一方面又不断放大着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倒逼意义:从眼下的新闻语境看,往往沿袭了新法实施后,企业将不得的句式,客观上给企业的人力管理营造了一种风雨欲来的权益错觉。《劳动合同法》究竟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争论走向了实践争执期。这个时候,我们有必要厘清市场不同主体利益诉求在新《劳动合同法》上的价值兑现关系。

首先,新《劳动合同法》固然维护了弱势劳工的合法权益,但更是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劳动关系。要劳资和谐就不能权责倾斜。宪政社会的劳动法律,是劳资双方博弈下立法走向公平正义的过程。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申或升级并不是对劳动者的特别照顾,而是在明确劳动者责任的前提下一次权益的对等归位。譬如核心的劳资待遇问题,数据显示:从1998年到2003年,我国制造业从业人员的人均人工成本增速6.4%,而同期工业GDP年均递增了11.4%———即工资水平增长滞后。于是我们想当然地冀望新法来解决这个焦点难题。问题是,任何法律观照的是一种秩序关系,不可能直接指导劳动力价格的确定———况且,强资本弱劳力的现状不是一部法律纠偏得了的。《劳动合同法》的本质是要从形式平等达至实质平等,公权介入绝不是以倾斜谋求补偿,而是现实的一种平衡。

其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好绝不仅在于归置公平公正的劳资双方,更在于其对劳动行政等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而这方面,我们的解构显然很不力。譬如新法第94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教授曾明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若新法实施,劳动行政等部门对此事说不知道,就是失职;如果说知道但没去管,就是渎职;如果说知道还参与其中,那就是共同犯罪。相关部门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美国国会曾多次采取行动,敦促布什总统对中国新《劳动合同法草案》所给予工人权利和保护的条款予以支持,其实,他们不仅看到了新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义,更看到了其促进全球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化、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之推力。

事实上,要靠一部法律来对劳动关系予以全面厘清、对所有劳资难题一次性解决,显然是悖谬的:劳资关系还需要借助于《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就业问题还有待《就业促进法》去努力。

不宜夸大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倒逼意义,毕竟,新法的分外之责和意外之望是其永远承受不了之重。新《劳动合同法》不是倒逼企业的一根矛,而是献计于劳资关系的天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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