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0:35:25 435 人看过

吸收合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当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各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评估后的净资产金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算方法、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员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等。(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公司资产负债表;(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8)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的资产、债务情况、上述债务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已经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证件。合并涉及国有和集体产权变更的,应当在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如何处理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该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新的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程序和条件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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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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