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8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108).doc
为加强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逐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其工伤保险管理和待遇支付适用本意见。
(二)参加地方养老社会保险的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二、经费管理
(三)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在编职工,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全部在编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均实行工伤保险统筹。
2.统筹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费的统筹费率暂按参保职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0.3%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的在编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工伤认定
(五)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受理并认定;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六)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组织鉴定。
(七)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四、待遇支付
(八)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及工亡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的,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不重复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九)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按月缴费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部省属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办理工伤退休后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十)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参加统筹的在编工作人员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每年年终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与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结算,据实拨付。
五、其它事项
(十一)本意见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二)自《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废止(2003年3月27日)至本意见施行前,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可以按本意见精神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原工伤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市级离退休
418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69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317人看过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
39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120人看过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招聘社区低保专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27人看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晋中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6劳动保障局公布职工探亲假的规定一、享受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二、探亲假期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
-
南通市人社局的工伤待遇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2(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调整方法由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组成: (1)普调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 (2)在普调的基础上,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75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6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2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5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295元、二级伤残低于2168元、三级伤残低于2040元、四级伤残低于
-
海南省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27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公布的消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口市中医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
-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