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证据的识别
根据新证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新证据分为因时间原因产生的新证据、因客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因主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
1、因时间原因产生的新证据,主要是指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或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发现的证据,此类证据的特点在于其不断发展变化的延续过程中直接影响到对待证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最终及实质性认定,如医疗事故、人身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后遗症状在不断发生变化等情形。此类证据主要是人身权纠纷案件中,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健康权纠纷等,2014年因新证据而改判的659件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健康权纠纷有116件,占比为17.60%,其中有42件是因为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在二审期间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等费用。
2、因客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主要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庭审程序中已经存在,但因独立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而是在事后才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的不同该类新证据又分为因外界客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和因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因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或者因战争、暴乱、政变等原因而产生的新证据,后者是指因当事人住院、出国等自身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3、因主观原因产生的新证据,是指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在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而因当事人主观原因在上述期限内并未提出,而是在事后才提出的证据。因当事人主观原因的不同又分为一般过失原因产生的新证据、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产生的新证据。
二、“新证据”的认定
按照《中基层人民法院考核申辩办法(2010)》的规定,对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需定期逐渐上报高院审官办审核,因“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要由该部门审核,以决定是否成立。
就改发案件申辩程序而言,首先对于需改发的案件,无论是因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还是因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适用错误而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在结案方式上统一填为“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原因上填写“其他一(新证据)”、“其他二(案结事了)”“其他三(不可归责于一审、二审的原因”,在二审法院填录完整后就报高院审管办审核,初次审核后对于不成立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进行申辩,由一审法院法官和二审法院法官分别提出裁判结果和采信“新证据”而改判的原因,报高院审管办审核,如审核不成立,就被定性为“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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