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的清算组的组成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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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法清算组的组成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因普通清算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第二,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章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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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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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是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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