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而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力。因为质权人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二)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三)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即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如质权人在运送质物时,因拖欠运费,被承运人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人有优先权。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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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权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形会导致留置权丧失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7一、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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