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56:40 144 人看过

(一)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而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力。因为质权人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二)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三)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即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如质权人在运送质物时,因拖欠运费,被承运人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人有优先权。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留置相关文章
  • 紧急留置权情形
    一、紧急留置权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也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所以,紧急留置权适用的情形主要是破产和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形。二、什么是紧急留置权紧急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时,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其需要以债务人无支付能力为特殊成立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的频繁,紧急留置权的作用日益凸显。三、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2023-04-30
    303人看过
  • 怎样区分留置权与质权
    一、怎样区分留置权与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可知,质押只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并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知,留置权是法定质权的一种,其实现、消灭都由
    2023-05-06
    440人看过
  •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是怎么样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一、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有哪些?(一)区别1、性质不
    2023-03-28
    65人看过
  •  留置权与质权在法律上的界定
    留置权和质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质权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下成立的,而留置权则是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质权在设定时才会移转占有,而留置权的债权则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标的、权利实现方式和消灭方式也存在差异。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它们的成立条件不同。质权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下成立的,而留置权则是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其次,它们的占有条件也有所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会移转占有,而留置权的债权则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再者,它们的标的也存在差异。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此外,它们的权利实现方式也有不同。最后,它们的消灭方式也不同。留置权与质权的标的差异留置权与质权是两种不同种类的担保权利,在法律适用和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留置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
    2023-11-18
    298人看过
  • 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一、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一)约定排除留置权和预先抛弃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都具有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不当占有。如果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以合同占有,或者占有物虽属合同的标的物,但占有的方式不合法,也不得行使留置权。(三)留置动产与债务人在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的指示相抵触。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已有明确意思表示,债权人接受了该动产,视为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指示,债权人的义务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债权人留置该动产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债权人的义务排除了发生留置权的可能性,债权人不得留置。(四)债务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履行顺序无先后之分,若债权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而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五)留置财
    2023-05-03
    62人看过
  •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情形
    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当然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那么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能否作留置权的标的物呢?例如债务人将偷来的相机修理,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留置该物,《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综上所述,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力,对留置物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得以其权利对抗善意的留置权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欺诈物可以善意取得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2023-02-28
    275人看过
  • 运输合同中留置权担保的情形
    某市某棉纺厂委托该市宝安运输公司向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运输一批棉布。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价值300万元的棉布运至上海,30天内交给出口公司,运费10万元,由棉纺厂先行支付。双方还同意,如果**公司未能在30天内将棉布运至上海并交给出口公司,**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公司将在30天内将价值300万元的棉布全部运抵上海,并将价值280万元的棉布与剩余价值20万元的棉布交给出口公司。**公司将书面通知棉纺厂在70天内付清20万元运费,并在期限内将剩余价值20万元的棉布出售。棉纺厂与本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无关,**公司无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留置权诉讼。点评分析:本案中,**公司从棉纺厂留存价值20万元的棉布是否合法,主要涉及**公司行使留置权的设立要求。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运输合同的效力。运输合同对双方均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
    2023-05-08
    109人看过
  • 留置权要注意什么,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一、留置权要注意什么留置权要注意以下几点: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二、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例如对于债务人生活上的必需品,对于债务人定做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债权人如留置,或会使债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或会使债务人无法工作则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
    2023-07-02
    65人看过
  • 质权与留置权有何共性,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质权与留置权有何共性二者之间是没有共性的。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而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订立质押合同设定。可见,留置权是法定物权,而质权是意定物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
    2023-06-28
    75人看过
  • 在什么情形下留置权人丧失留置权呢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2023-07-24
    53人看过
  •  留置权与流质条款的异同
    留置物与主债务紧密相关,不涉及第三方财产,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而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差异:1.概念性质不同。2.标的物区别不同:留置物须与主债务紧密相关,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3、行使的条件不同。4、消灭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5、占有的标的物不同。留置权与流质条款的区别-标的物区别留置权与流质条款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前,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必须有债务、债权人必须有留置权、留置的动产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等。留置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023-12-16
    116人看过
  • 商事留置权:留置权与普通留置权的差异
    1、主体不同。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2、成立要件上不同。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我国作为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商行为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这并不说明商行为等同于民事行为,商行为的逐利性以及对交易安全、迅捷的特殊要求决定他有自己区别于民事行为的规则,商事留置权亦是如此。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同样因债权而生,但商事留置权由于其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并不过分强调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商主体之间基于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一)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023-07-11
    117人看过
  • 留置权适用什么情形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
    2023-03-24
    246人看过
  • 留置权有哪些义务,留置权适用什么情形
    一、留置权有哪些义务留置权的义务包括:1.留置物的保管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二、留置权适用什么情形留置权适用以下情形:1.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2.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2023-06-20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留置
    词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留置
    相关咨询
    • 担保权利的三种形式: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4-12-03
      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在本质属性、执行方式、标的物选择和占有条件设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约定范畴内的权利,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权利。 在实施过程中,抵押权和质押权各有各自的执行方式。若债务人无法按时清偿其所欠债务,债权人有权对抵押权和质押权予以实施。对于留置权的行使,则需遵循特定的程序要求。 在标的物选择方面,抵押权可针对的标的物主要是包括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
    • 留置权与质权的权责关系
      浙江在线咨询 2024-11-06
      留置权与质权在成立基础、占有权、权利客体、实现方式和消灭原因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来说,质权建立于合同约定,留置权则源于法律规定。在占有权方面,二者均需担保物实际占据与转移,但设立质权时方发生转移占有,而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前对担保物享有合法占有。在权利客体方面,质权涵盖动产及财产权益,而留置权则仅限于动产。在实现方式方面,质权可以在债务到期未偿还时行使,而留置权则须遵循法定程序方可实现。最后
    • 与质权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形会导致留置权丧失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留置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
    • 质权与竞合的效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1
      与留置权都以标的物的为要件,都因标的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当然质权如能恢复占有时质权并不消灭。因而二者的竞合往往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1)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而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力。因为质权人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而
    • 什么是留置权与质押权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0
      1、在留置权、质押权中,优先的是留置权。当事人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而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可以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