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1:40:31 7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已公开竞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二、办理材料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园区工业用地需提供

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五华分厅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国土窗口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2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关于同意用地的复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4、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县公共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全文

全文?略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全文?略

全文?全文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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