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陈述笔录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3:58 140 人看过

一、药监陈述笔录怎么写

1、检查活动参加的主体情况要写清楚。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样本中,《现场检查笔录》页面上没有填制式的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制作人员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自己的姓名和执法证号忘记写上,也就是说执法证件的出示情况没能体现,因此,在制作时首先应该将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写清楚;其次,要写清楚当事人是否有相关的合法资质证明或者其证照名称是否与牌匾相一致且醒目悬挂;另外,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的到场陪同情况或者见证人的情况也要一一书写清楚。

2、检查的现场情况要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在餐饮服务单位,从合法资质证明、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培训、相关的食品及原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到餐饮食品加工场所中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情况,如食品的储存、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消毒、单间的设置情况、卫生环境状况等,涉及的检查项目很多,但须注意要着重记载与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每个现场的具体内容,应当逐项分段记载清楚,违法事实记录要尽量收集记载事实要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使其记录和拍照录像相印证;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情况要写明。因为此文书是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的客观性描述,所以,不能在笔录中体现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性质进行定性的文字。而且作为原始性记录,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

3、笔录结尾要体现告知事项。笔录写好后,记录人员应该交由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告知其书写的内容。被检查人最后写明表达“以上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属实”等肯定记录内容的意思、并当场签名。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该在笔录上说明。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如有涂改处交由当事人按指纹;笔录多页时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或按指纹。

二、药监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现场检查笔录是药监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有关材料等)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以免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可以依法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当记载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全过程。

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记载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的过程无关紧要,只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这一程序规定就行。其实不然。

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不能证明执法者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未记载相关判断的来源或依据,致使检查情况缺乏真实性、合理性。

如在检查某药店经销劣药案时,现场检查笔录中有这样的表述:“现查明,该药店经营劣药12种,劣质青霉素30盒,货值金额232元……”这样精确的数字是怎样得出的却没有记载,给人一种想当然的感觉。

3、现场检查笔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只记载诸如“罚款1000元”、“假药10瓶,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致使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该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等。

三、警察的询问笔录怎么做,具体格式是什么

警察的询问笔录格式同讯问笔录、附录如何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1、介绍身份,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2、仔细填空,认真核对.这个“空”就是询问笔录格式中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3、开门见山,直入主题。要尽快使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4、有条不紊,顺藤摸瓜。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五、自始自终,履行程序。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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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录
    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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