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老干局,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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