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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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近年来,遗属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执行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标准 备注 文件依据 农村户口 城镇户口 1996.7.1 离休人员 解放战争(45.9.3-49.9.30) 120 14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基本工资超过3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 苏财行[1996]110号 抗日战争(37.7.7-45-9-2) 140 160 红军时期 160 180 1996.10.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 100 120 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1999.10.1 离休人员 解放战争 170 19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380元的,则 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照定给予补足。苏人通[1999]216号、苏财行[1999]129号 抗日战争 200 220 红军时期 230 2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 140 160 2004.1.1 离休人员 解放战争 27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 苏人通[2003]283号、徐政人发[2004]24号 抗日战争 310 红军时期 3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 220 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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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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