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8:20 468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代管房产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改、调拨或转让代管房产。同时,要对本地区的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统管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性质、房屋拆改情况及征用、拆除、有价调拨的代管房产收费情况等分别登记造册。

二、今后涉及代管房产的处理必须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三、为有利于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凡征用、拆除、改建的代管房产(含代管归公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一律收取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收取。不交房价款的,不得颁发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已征用、拆除尚未交房价款的,亦按此追缴。

四、收缴的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存入银行,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经费,专款专用。

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凡建国初期已代管归公的房产一律按代管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
    2023-07-04
    30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023-04-23
    5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一、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告》确定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分工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申请用地登记,领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表》及填表说明一份,领表人在《外商投资企业领表登记簿》上签字。用地单位自领表之日起10日内将填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送回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文件收件单》。二、初审: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填报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按土地使用费标准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租用饭店、写字楼的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分类,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三、发放申请审批
    2023-06-10
    30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目前,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活动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成交的房款由中介公司代管交接,存在着行为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房款转移风险较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为,防范中介代理风险,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账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当事人、银行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易房款支取和转移的条件、程序。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到杭州
    2023-04-22
    21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科):在城市建设和危房改造中,发现有开发建设单位将宗教房产按公房处理对待,拆除前未与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洽,宗教团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宗教界人士反映强烈。为杜绝此类现象,现重申《关于禁止擅自拆除寺庙、道观、教堂及附属房屋的通知》(市房字[85]第039号、京宗字[85]第008号):“为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今后凡遇有拆除宗教房产时,必需先与宗教事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房管部门经租的宗教房产不能按公产处理。凡遇有需拆除宗教经租房产的开发项目,必需事先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谈补偿事宜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对已按公产处理的宗教经租房产,应逐一清理、核对,通知开发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偿。特此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23-04-22
    329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和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2023-04-23
    30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地方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了规范我市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制度,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财规字〔2000〕23号)精神,制定《北京市地方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财政性住房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改革资金和市、区(县)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1.财政预算中原由计委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划转资金;2.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购房补贴支出;3.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补贴资金。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
    2023-06-10
    312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丰台区房地局:你局“关于丰台区国合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文中所提直管公房中商业用房的划转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建房〔1996〕401号)明确指出:“国办发(199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月饼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文号:京商秩字[2007]23号各区、县商务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月饼市场,抵制经营过度包装月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抵制经营过度包装月饼。各商业零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第503号)和《关于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05〕第33号)的要求;严格执行GB19855《月饼》国家标准中关于“月饼销售包装成本不得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和“每千克月饼的销售包装容积应不超过9.00×103立方厘米”的强制性规定,拒绝经营过度包装月饼;要树立节能、环保意识,销售“素装月饼”,提倡销售采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
    2023-06-07
    402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对北京市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市房财字[91]第382号《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有关事宜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各区、县房管局下放由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的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事项函复如下:1、对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1991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免)税事宜,仍由你局负责统一办理。2、请你局将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的有关税源情况、纳税资料等整理后,于1991年12月31日前抄送我局一份,同时移交给有关区、县房管局,并通知其到当地税务分局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手续。我局负责通知有关税务分局做好交接准备。3、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度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你局和各区、县房管局按照市、区县管辖划分,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缴纳。1991年8月30日
    2023-06-10
    23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 北京市民政局房产管理所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1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10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