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交付的定义
动产交付的定义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
交付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
2.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
3.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
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二、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
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应当区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予以确定。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
其,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其,移转动产的占有。者缺不可。
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对话形式的则在受交付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如果是非对话形式的则在到达受交付人时发生效力。这里的占有移转显然仅仅是动产在空间上变换了不同的控制人,即从交付人控制变换成受交付人控制,该事实的完成即占有移转的完成。占有移转旦完成即发生法律拘束力。
三、动产交付的方式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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