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与可转移公司债的差异何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6 01: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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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和可交换公司债这两种金融创新产品,其首要的区别便体现在发行方的差别上。
通常而言,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方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相比之下,可转换公司债则由上市公司自身承担发行责任。
换言之,可交换公司债的转股权自其他投资者手中获取而来,而可转换公司债则立足于发行人自身未来可能发行的新增股票。
在此前提下,若持有者欲通过交换来实现对交换公司债券的所有权改变,他必须通过委托给上市公司证券托管公司来发出相应的换股指令。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第八条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应当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出换股指令,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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