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群文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4:40:46 373 人看过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是什么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防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规范再保险分入市场秩序,促进财产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二、再保险分入业务较原保险业务具有信息不对称更突出的特点,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财产保险公司应全面充分认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

三、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

五、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

六、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应配备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八、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确定承保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

(二)制定再保险分入业务承保指引,规范分入业务实务操作流程。

(三)审慎评估风险,建立包括核保、核赔、分级授权制度在内的风险管控体系。

(四)加强责任累积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累积识别和管控机制。

(五)有效分散风险,制定分入业务风险分散方法。

(六)加强业务数据分析,建立分入业务数据分析处理方法。

(七)建立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加强未决赔款管理。

(八)建立分入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和账单结算管理制度。

九、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模块,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监管要求和管理制度内化到IT系统设置,确保该系统与财务IT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十、财产保险公司将再保险分入业务录入业务系统时,应与原保险业务进行区分标识。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保费收入、业务种类、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再保险种类、再保险方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金额、分保费用、赔款金额以及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发展计划等。

十三、中国保监会对农业保险、巨灾保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16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7: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财产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的通知
    哈社险[1999]37号各企业主管部门劳资处及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企业劳资处(科)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尽快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现就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及管理(一)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进组办公室批准享受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职工人员名册》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二)按照市政府1999年第33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时间为1996年7月1日。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前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记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数据软盘,要在企业办理了养老保险
    2023-04-25
    329人看过
  •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45号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了明确已在华设立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二)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三)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损害
    2023-04-23
    149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统计信息的报送标准,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我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数据的统计期间,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期末高管人员数”等指标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我会的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的累计数为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期末数为截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余额数。二、“期末高管人员数”及其下级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4号令)执行,原统计口径废除。三、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做好数据准备工作,及时调整对接系统,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4-23
    145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中介销售渠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我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市的车管所周边存在不法销售行为,个别公司的保险营销员私自将保单交由非法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引起较多投诉。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中介销售渠道,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广西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坚决杜绝由保险营销员私自委托非法机构或个人销售保单的现象。二、禁止“返佣”现象,严禁保险营销员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三、各保险公司要规范渠道销售管理,严禁委托没有代理许可证的机构销售保单。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督促各会员公司加强营销员管理,及时反映市场不规范问题,加强综合治理。五、广西保监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将依照监管规定
    2023-04-23
    403人看过
  • 关于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作为委员单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二、各委员单位应按照保监会和保标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保险标准化工作。三、各委员单位应推荐一名部门级(统计部门或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保标委委员,并指定一名保险标准化工作联系人。四、根据《保标委章程》,以及《保标委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规定,现收取2007-2008年度保标委会费(详见附件)。请各单位于2008年1月28日之前将会费(限人民币)汇至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保标委秘书处。账户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平安里支行账号:87216022210201006869保标委秘书处联系人:张弘、张炎电话:010-65679867,65677288-302传真
    2023-04-23
    131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保监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11月3日,我局要求各公司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过乌鲁木齐和祥源服务公司、乌鲁木齐东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以上两家机构分别为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机构;二是公司自查报告中未反映上述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及我局《关于一年期以内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二、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谈话,记录入档案。三、责令改正,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网点进行清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12月5日前上报有关清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报告。望你公司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依
    2023-04-23
    272人看过
  • 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
    2023-04-23
    125人看过
  •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一)加强账户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二)强化成本控制。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三)明确资金用途。保险
    2023-04-23
    453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1999年11月2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
    2023-06-06
    27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发[2001]140号发布日期:2001年08月01日生效日期:2001年08月01日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规范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防范利差损风险,经研究,现就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采用年单利设计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产品的年单利以年复利2.5%为基数进行换算。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销售的预定利率高于前款规定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应在2001年8月10日之前完成预定利率的调整工作。预定利率调整后的产品经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销售。三、已就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备案申请的公司,凡申报的产品预定利率高于本通知规定预定利率的,由原开发单位对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四、请各有关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开发
    2023-04-23
    157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废止)
    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变更下列重要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变更资本金;2.股份转让;3.股东更名;4.变更营业场所;5.调整业务范围;6.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资本金(一)保险公司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决议;2.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3.新增或退出的股东名称、股东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本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后的股权结构;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资本金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
    2023-04-23
    320人看过
  •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83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为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企业招标过程中的财产保险投标活动,促进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扩大财产保险的服务领域。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投标时,应按《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投标时,如需要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或备案。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法》、《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参加大型
    2023-04-23
    252人看过
  • 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厦保监发〔2006〕51号发布日期:2006-7-5执行日期:2006-7-5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近年来,各保险公司不断拓宽保险销售渠道,兼业代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兼业代理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但在兼业代理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公司与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非法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二是未与兼业代理机构订立保险代理合同,或是未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费结算、手续费支付、单证管理等内容,后续管理与业务发展严重脱节;三是以非正常批单退费、现金、直接冲减保费等方式违规支付手续费,有的对直接业务支付代理手续费;四是对远程出单点监控不力,在保费结算、核保、重要保险单证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五是误导、不实宣传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信誉。为进一步加强
    2023-04-23
    282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产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支付所有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达标是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近年来,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产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良好,但是,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个别产险公司出现了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情况,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产险业的发展基础,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各公司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事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状况开展各项保险经营活动。二、各产险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及早制定方案,不断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一是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
    2023-04-23
    15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财产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 保险公司处理车祸的有关事项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9
      保险公司处理车祸理赔案件的程序 1、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 第41条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7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程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核准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
    • 再保险的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办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允许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的以外,保险公司可以向我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为了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利益,并加强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实行再保险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的制度。按照本条的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华人民共和
    •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怎样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管理工作中有哪些职责?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5
      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是保监会,监督管理的范围有:(1)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的一个管理;(2)肯定有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管理了;(3)保监会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还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4)监管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再保险情况;(5)对保险公司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6)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