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力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医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有效治疗疾病的方案,并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而且要做到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
3、医疗费用知晓权。
顾名思义,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医方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如实的为患者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信息。医方应针对患者的实际病情,选择恰当的医疗器材和药品,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1)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以及拟采取的诊疗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风险(包括诊疗措施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等),疾病的预后等,但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向患者告知医院管理制度中与其权益相关的制度;
(3)详细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方法;
(4)详细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拟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
(5)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以及批准实验的机关和有关法律手续;
(6)详细向患者告知药物的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
(7)如实告知患者不能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原因;
(8)在患者的病情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需要调查诊断、治疗方案时,或患者出现轻生等心理变化时,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及其亲属;
(9)详细向患者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方法,以及复诊的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
医师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383人看过
-
医院有告知义务和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
184人看过
-
患者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医方告知义务包含的方面
436人看过
-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偿患者
149人看过
-
医院是否有告知患者诊疗信息的义务?
100人看过
-
书面告知患者的情形
116人看过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得充分、明确、真实的信息,包括产品特性、价格、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权利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理性、明智的消费决策,防止商家隐瞒或误导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知情权要求企业... 更多>
-
医师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6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3、医疗费用知晓权。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5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
-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是否需要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或者告知全责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6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
-
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哪些内容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1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 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 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患者的病情。 7
-
患者被列为医疗事故患者或者被列为产妇,是否仍需履行告知告知义务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4请参考以下案例:2007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