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顺河镇,现住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环城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
法定代表人宋*。
原告孙*与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立芳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06年11月3日通过劳务市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驾驶员,期间双方签订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约定做六休一,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9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际到手2500元,包括基本工资、饭贴(8元一天)、奖金800元左右、车贴100元、加班费、手机费100元。2009年7月31日被告无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实际工作至2009年8月6日,但被告出具给原告外来民工用工手册上写明2006年11月3日至2009年7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问被告为何用工手册上劳动关系终止日期写2009年7月31日而不是2009年8月6日,被告说每个员工都写的2009年7月31日,工资结算至2009年8月6日,因被告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未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原告要求:一、被告支付2006年11月3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136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22752.80元;二、被告支付2006年11月3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三、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日原告进被告处工作,担任驾驶员。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2月8日,双方又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的作息时间为做六休一,上午8:30至下午17:00,其中午餐1小时,平时延时加班:17:00-18:00算半天工作,17:00-20:00算一天工作。2008年8月1日起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被告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至2009年7月31日。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被告共支付给原告加班工资5367元,2009年7月31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实际工作至2009年8月6日,工资结算至2009年8月6日。
另查明,原告2007年8月至12月平均工资1980元;2008年1月至12月平均工资2080元;2009年1月至3月平均工资2111元。上述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含有手机补贴、奖金、餐补等,原告2008年度含加班工资的平均工资为2418元,2008年7月31日前延时和双休日加班工资计算按30天和100%计算,2008年8月起延时和双休日加班工资按21.75元和150%计算。
再查明,2009年9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1月3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136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22752.80元;支付2006年11月3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2009年11月23日原告以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该案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一、被告支付2007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96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5448元;二、被告支付2006年11月3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三、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2500元。
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劳动争议申请书、闸劳仲(2009)办字第*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外来名工用工手册、期限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档案机读材料以及本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1月3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休日加班一节,根据本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确实存在双休日加班的事实,被告虽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但未按国家规定计算支付给原告加班工资,由于被告计算不当,造成少付原告加班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并不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加班工资的数额偏高,本院予以重新核算为:原告诉请期间的加班工资为12884.60元,被告已付的加班工资为5376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差额7517.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2008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6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7517.60元。
二、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补偿金人民币7254元。
三、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金人民币24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滕立芳
书记员张冠文
-
孙某某诉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129人看过
-
金某诉上海某工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487人看过
-
李*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68人看过
-
上海XXXX阀门有限公司诉贺XX劳动合同纠纷案
402人看过
-
张×诉上海××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352人看过
-
李某某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486人看过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
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案例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8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1.您应该得到两月的经补偿金。 2.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是补偿您每月的基本工资。 3.超工时工资您要用工作时间证明的证据,比如说:工时卡的复印件/工时表的记录单。如果拥有这些证据,可到其注册区域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4.离职签字前,让公司负责人或您的直接上级领导把这笔钱的数额标注在合同上的一页或给您开出相关款项的证明。 5.申请劳动仲裁时到公司的注册地,如
-
那个公司用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25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
-
商贸公司用劳动合同有什么需要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71.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 2.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元/月、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提
-
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有期限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8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期限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2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