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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