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最近常有读者打来电话或来函咨询,职工想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单位是否有权不卖?
王先生现在一家国企工作,1993年单位分给王先生一套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由于王先生家庭人口比较多,一家五口人居住在一块儿,住房比较紧张,王先生一直想改善住房条件,但是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所以一直没有购买。
自北京市允许已购公房上市后,王先生就准备先从单位那儿买下这套公房,然后再通过上市,换购一套大一点的房。于是,王先生向单位提出了购房申请。可是,单位一直没有反应,王先生又多次找到单位的负责人,可是该负责人却声称根据区里和市里的精神,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出售或不出售公房,至今王先生一直未能购买该公房。
对此,王先生有些想不通,认为当时在发放工资时,其中就没有包含购买房屋的费用,所以国家为了补贴这部分费用,允许单位以实物方式将住房分配给职工,以此作为对职工的补偿。可是职工想购买此房,而单位却不愿意出售,那么作为单位职工,其利益将如何体现?
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自房改房出售大力推展以来,有关房改房出售的疑问、咨询一直很多,关于房改房出售中遇到的问题也一直难以理清。
随着中央在京机关单位及北京市房改方案的出台以及二级市场的开放,公有住房的交易也随之增加。在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职工家庭内部因购房资格、付款、职工辞退、除名、调动、死亡、购房职工离婚、继承等产生纠纷,呈现不断增长的势头。
那么,就单位是否有权不出售公有住房、职工是否可以随时购买公有住房、单位到底是出于什么考虑等原因,记者走访了一些售房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单位:不售公房事出有因
在采访的几家单位中,记者了解到,单位不愿意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因大多是为了防止人才流动,以及产权争议不明确或者是有些房屋根本就不可以出售等等。
■单位不出售公房为了防止人才流动
在记者采访这些单位的过程中,他们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如果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可能跳槽或辞职。由于住房是单位以福利方式分给职工,而职工离开后,相应单位的财产就会流失,再则单位培养一个人是要付出很大代价的,所以对于单位来讲,利益也就无法得到回报。
另外有些职工离开了原单位,但是仍然享用原单位分给的房屋,这样对于一些在职仍没房住的职工有些不公平,所以单位为了防止自己财产的流失,不出售房屋是应该的。
■职工不能想买就买
在采访中,许多单位明确说,单位每年出售公房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比如每年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时,政府规定截止到每年年底,也就是每年的12月31日,但是实际上政府要求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就必须登记备案,这时职工就无法再提出申请购买公房了。
■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无法出售
由于单位在分配给职工的房屋当中,有些房屋产权不明确,单位仍未取得房屋的产权或产权尚有争议,单位无法将其出售给职工,而这些房屋一旦出售给了职工,对于其将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再上市等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有些房屋属于不可售公房
按照政策规定,有些房屋是属于不能出售的公房之列的,比如单位的宿舍楼、筒子楼、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住房、危险房、严重损坏房和违章建筑、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医院内与单位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等都不能出售。
政府:单位应向职工出售可售公房
在采访过程中,政府部门负责人称由于房改是新生事物,单位在房改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单位应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切实为职工解决好一切问题。
■职工提出申请单位应出售公房
对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和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包括单位购买后分配给职工的普通外销商品房)中,产权单位均应向提出申请的承租人出售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对于在可售公房中,凡产权有争议或产权证件不齐全的,可由争议双方或房屋分配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经房改部门批准向职工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购房手续。
■职工正常调离单位原单位应将房屋出售给职工
现在有些单位为了防止人才流动,或防止公司财产流失,对于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的,单位就提出收回房子或不出售给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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