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的义务和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2:00:13 257 人看过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

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那么,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特别是在“三资”企业中,企业具有劳动者无法抵抗的优势地位。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处在了附属的位置,无从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2)企业为了减少订约成本和增进效率,而简化缔约程序。企业经过与大量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这种订约,不断重复的“交易频率”较高,已成为日常工作中例行的工作事项,因此企业希望选择一种既简单省事儿,又能给自己一方较大控制权的订约形式,以节约交易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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