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征用。如果当事人接到拆迁通知,第一时间该怎么办?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首先要看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拆迁通知一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有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前者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核发,后者可以由征地单位核发。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目的;(二)被征地人、所在地、土地类型、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被征地人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单位,并发布公告。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问题二:拆迁期间,如果开发商/政府不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对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是什么?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以下是货币补偿的法律规定,即货币补偿的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值。这个标准因地制宜,所以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
问题三: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因拆迁而违约,房屋承租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这一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的,应当避免停产;对经营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生产期限确定以及停业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是最新的法律规定,但不如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有的27条规定详细。一般包括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
问题四:近年来钉子户拒绝拆迁现象普遍,政府实行强制手段。如果他们被政府强拆,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权?
这在我国现阶段确实是个大问题,但法律规定,首先,申请强制拆迁必须规定七个要件。二是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离不开行政裁决。三是行政强制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四,建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五是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安置房、周转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对违法拆迁,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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