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否有需要保密的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15:32 130 人看过

一、买卖合同是否有需要保密的限制

合同中没有规定一定要约定保密条款。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三、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1、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一项义务。劳动者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就必须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密义务。

2、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多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形式责任。而由于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劳动者单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限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是否在职都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劳动者离职后才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绝对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有相对的保密义务。只要商业秘密在法律上还不被公众所知悉、未丧失其法律性质,劳动者无论在职与否都应当遵守保密的义务。而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为了更好的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主债相关文章
  • 两限房能否买卖、两限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两限房能否买卖两限房,是指两限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死价,它的价格有个上限,也就是不论你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依据规定规定,限价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政府折旧后回购。满5年的,购房人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房价格之差的35%上交土地收益金,上交后可以转让。二、两限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两限房,其不同于经济适用房,从其土地属性而言,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开发商使用的,而两限房的用地是政府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的,由此可见,二者的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是不相同的,因此,两限房不应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但两限房应受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约束,且其转让须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再参照经济适用房的
    2023-05-02
    100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额是否有限制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有限制,如果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1、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俩人,那么必须俩人同时签字,将来房产证也会出两本,这叫共同共有房产。2、如果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么买受人签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签字了。3、贷款买房的话,不管买受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都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二、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
    2023-04-06
    326人看过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买方是否有主体限制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买方是没有主体限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
    2023-04-07
    305人看过
  • 买卖合同有哪些限制
    买回买卖虽然能够解决出卖人的资金周转问题,但由于出卖人可能日后还会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买回买卖限制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不利于物的流通。买回买卖一般都设有限制,具体情况如下:(l)买回必须有期间限制。买回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回的,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出卖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买回权的,买回权消失。(2)出卖人在买回时,不仅要支付原价金,而且若买受人因改善标的物而请求增加相应价款的,出卖人还要支付买回增加的费用。买回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回标的物的价款。对买回标的物的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回标的物的价款等同于出卖该标的物时的价款。出卖人在买回标的物时,买受人因对该标的物进行改善而提高价值的,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增加相应的价款。(3)买受人在规定的买回期限内,不得自由处分标的物。由于出卖人约定日后将再买回标的物,因此,买受
    2023-04-26
    372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是否有限制
    一、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是否有限制?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
    2023-04-27
    164人看过
  • 竞业限制是否要签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条款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所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一般要签订保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2023-02-27
    164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主债
    词条

    主债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主债,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主债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主债由此可以简单地表... 更多>

    #主债
    相关咨询
    • 签订保密协议的保密费是否有限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7
      限制是有的;具体标准是由双方协商的,没有多少的明确规定;120元的保密费不应将伙食费连在一起,如真的这样: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可以要求员工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约定以支付保密费作为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但后者在企业未支付保密费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员工按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这一点在我国一些地方人大、政府的立法文件中均有所体现,比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
    • 两限房能否买卖两限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3
      两限房可以买卖,但限价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政府折旧后回购。两限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违反政策规定,实践中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属于有效却无法履行的合同。
    • 是否有两限房买卖合同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4
      1、属于有效却无法履行的合同。 2、两限房可以买卖,但限价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政府折旧后回购。两限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因违反政策规定,实践中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属于有效却无法履行的合同。
    • 买卖合同是否有有效期限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4
      买卖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会一直有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存在可撤销事由、附解除条件、附期限的会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法律效力。例如: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定其他情形等。
    • 买卖合同是否有有效期限?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2
      买卖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会一直有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存在可撤销事由、附解除条件、附期限的会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法律效力。例如: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定其他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