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费用归属探讨: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8:50:08 418 人看过

搬迁费归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租客因搬迁受损的,可以要求房东按照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赔偿。拆迁人不赔偿租客的,需要安置租客。租户在拆迁过程中可以采取维权方法,可以选择解除租赁协议,获得相关补偿。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中拆除房屋时,承租人与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不再赔偿承租人。如不解除租赁协议,在产权置换的情况下,可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寿县城区(寿春镇、八公山乡)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2元/。

(二)征收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标准计算;超过协议规定的临时安置期的双倍支付;货币补偿的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1、底层门面房:每月10元/乘以沿街道路两侧底层门面房系数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0元);

2、生产用房:每月15元/;

3、办公用房(含文、教、卫公益用房):每月10元/;

4、仓储用房(含公厕等公益用房):每月10元/。货币补偿的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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