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7:04:05 201 人看过

一、一元钱诉讼

本文的分析将从一个个案开始,这就是发生在1998年的一元钱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998年,家住山西省的消费者A在北京旅游期间在B书店购买了一本图书,回到住所后发现该书缺页,遂乘坐公共汽车返回B书店,要求换书并赔偿因此支出的一元钱路费。B书店同意换书,但拒绝支付一元钱路费,理由是无此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无法下帐。A遂到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区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与B协商,但B断然拒绝消费者协会调解。A返回山西省后,为寻求一元钱的赔偿再次返回北京,到B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一元钱路费、诉讼费及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往返路费共约900元。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但B不服上诉。为此,A为二审再次往返北京,支出往返路费及差旅费等800余元,并追加为二审赔偿要求。二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

在这一诉讼标的额为一元钱的诉讼中,共计实际花费包括:A两次往返北京差旅费约2000元,误工费若干,因诉讼失去工作损失若干,家庭不和导致的精神损失(未计入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费用约2000元;消费者协会调解、两次合议庭6位法官费时数日耗费公共成本若干。A赢得诉讼,虽然无法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但坚信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B虽然败诉,但仍坚持A的主张及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且坦然将诉讼费用和赔偿纳入企业支出帐目,而并无人为此承担责任。(注: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0-601页。详情可参见:李涛、郑科、王玉钰:五次进京,为一元钱讨说法,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陈丁峻、郭立威:一元钱官司值不值,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孔繁来:一元钱官司的经济学分析,载《中国改革》1999年第6期。)

当时全国许多媒体都对该案作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两个专题节目对此案例分别进行了专家和群众的讨论,(注:李涛,郑科,王玉钰:五次进京,为一元钱讨说法,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多数专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都对A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而一些律师和群众则认为,从个人行为的理性角度而言,这是一种价值不大、甚至毫无价值的行为,说明A缺乏理性;大多数群众在高度赞扬A精神的同时,表示自己不会做同样的行为。而舆论在提倡维权意识时,则有意无意地批判了成本计算的合理性,而把作出合理选择拒绝诉讼的人贬斥为权利意识薄弱。

在这起纠纷之后,又出现了许多类似的一元钱诉讼,(注:参见:名字乱用误导消费者,黄山引出一元钱官司,载《华声报》2001年1月2日:一元钱官司该不该打:湖北潜江一起官司引发争议,载《湖北日报》2001年4月26日:状告客运公司只索赔一元钱就想讨这个理,载《钱江晚报》2001年8月7日:王志文名誉侵权官司将开庭,法官谈一元钱官司现象,载《新闻晚报》2001年8月9日:从德治看一元钱官司,载《检察日报》2002年2月21日:王教授为一元钱叫板电信,载《燕赵都市报》2002年3月15日。)对这类案件的讨论也日趋激烈。但在这些讨论中,很少有人提及诉讼的局限性和其他低成本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可行性,这样就难免导致要主张权利只能打官司,否则就是放弃权利的结论。在误解了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下,在一种变相的阶级斗争为纲和斗争哲学的思维模式影响下,(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整个法学界、进而是各种媒体一直过分强调司法诉讼的地位和作用,于是使得纠纷的解决在打开一扇窗子的同时又关上了另一扇窗子。

本文所作的努力在于试图打开这另一扇窗子。我将首先分析,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及其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作用。但是,无论这些分析的着重点放到那个方向,我始终不变的关注都是力图更深入地理解国家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并进一步探寻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为什么诉讼?非诉讼不可?

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而纠纷解决则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功能和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诉讼的社会功能的理解,将构成本文分析的一个起点。

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们发生纠纷和利益冲突,无法自行解决时,就需要依靠第三者(权威的或中立的)出面进行调解。早期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族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族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执行。(注:一些法人类学家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纠纷解决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参见[美]E·A·霍贝尔著,周勇译:《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0页。)严格地说,在这一阶段,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随着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逐步形成,才出现了专门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

诉讼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功能是最为直接可见的。但是,正如伦伯特的分析所指出的,不能把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作的贡献完全等同于根据判决来解决纠纷,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功用在于:

1、对私下解决纠纷产生影响,并明确所能控制的范围;

2、认可私下解决结果,并保证当事人服从解决结果;

3、作为当事人可以正式地解决纠纷的成本,因此使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增加;

4、为当事人提供相互了解对方主张的方法,减少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可靠性,从而增加私下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5、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应作为促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的中介者而采取行动;

6、适当地引导当事人合理地解决某些分歧点;

7、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时,应根据权威性的审判加以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为了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实践,摸索出了一套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和措施。在医疗纠纷的防范上狠抓医护质量管理,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就医环境等,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我们因事制宜,采取依法处理、协调解决和说服解决等多种形式的解决途径,使医疗纠纷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没有发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医疗纠纷重在防范,这是我们防止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最深体会。几年来,我们在防范纠纷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狠抓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年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二)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对于医疗质量的管理,一是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
    2023-05-02
    167人看过
  • 在不同类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在不同类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鉴于,不同类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不同的法律特性、所解决的民事权利争议类型的不同、以及其调裁结果的法律效力的不同,致使不同类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要求不同,下面分别介绍:1、在自行协商中,若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民事权利争议依其性质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则自行协商无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协商这一行为本身可以作为引起原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若协商解决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债务人可行使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而拒绝接受协商;若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经协商自愿出具欠条或达成履行债务的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根据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⑦],该付款协议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人不履行该协议的,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2
    2023-06-05
    329人看过
  • 纠纷应该怎么解决,怎样诉讼解决纠纷
    一、遗产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达成的协议也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合法原则。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受法律保护。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人民调
    2023-02-23
    359人看过
  • 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有哪些问题
    Q:请谈谈《意见》的背景和意义。A: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数量迅速增加。2008年以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保险业组织积极探索和尝试运用诉讼调解机制处理保险纠纷,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院与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定32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三年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各项试点任务。2015年9月,我院与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推进会。本次会议总结了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对进一步深化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作出了研究部署。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该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意见》。《意见》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就
    2023-05-02
    173人看过
  • 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
    1、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复审。但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房屋买卖纠纷的诉
    2023-02-04
    52人看过
  • 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
    1、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复审。但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房屋买卖纠纷的诉
    2023-04-16
    40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02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广泛而全面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难以明确限制,具有广义和狭义的处理理解。一般来说,狭义是指非诉讼、非仲裁纠纷的解决方案,即一般不包括仲裁、行政处理和行政裁决。广义而言,它涵盖了所有非诉讼解决方案,包括传统的民间调解和仲裁,包括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理,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我国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更倾向于广义的概念。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1。程序的非正式性。2、纠纷解决准
    • rnn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 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司法解决机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
    •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类型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1
      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指依
    • 非诉讼纠纷替代机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7
      纠纷解决替代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英文缩写ADR)起源于美国,是对诉讼之外的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的统称。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面临着诉讼数量激增、诉讼费用居高不下、诉讼程序一再迟延的困境,美国法院开始积极推进民事司法改革,而ADR的创设和广泛运用,对缓解这种紧张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95%以上的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并且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其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