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售合同的交房日期如何确定
关于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产的时间认定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将房地产所有权证的颁发视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准,则出卖方只需通过向购买方交出房屋钥匙的方式,便可被视为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但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不仅仅意味着房屋占有权的转移,同时还须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手续,那么出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房屋预售合同是有效的吗
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分为两种情况:
一、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但是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房屋预售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预售合同的交房日期如何确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二)意思表示真实;\n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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