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问题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8:10:36 467 人看过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依存于房屋,不能离开房屋而单独存在的,而购房者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购房者(受益人)转让房屋时,这也就产生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问题。

因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属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本文仍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入手,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购房者因转让房屋而产生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权利转让问题。

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权利人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合同的当事人还是订约的双方,而合同的权利大多转由第三人承受,第三人对其在合同中的权利有依法转让的权利。

那么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作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购房者)也就有了转让合同权利的权利。

一、民法典合同转让只转让权利可以吗

合同转让只转让权利可以。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合同权利能够转让。但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出发,同时应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适用范围作一定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转让的特征有哪些

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2.合同转让涉及到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首先,合同的转让要由作为转让方的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达成合意;

其次,合同的转让还要由原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表达意志甚至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转让后,第三人作为受让方成为新的当事人,其与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之间也产生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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