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转让要合法,必须满足几个基本条件:第一、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二、如果你自己自愿转出唯一宅基地,将不能再行申请审批宅基地;第三、转让行为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第四、转让后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第五、必须有宅基地的土地文书,以防是耕地私自建房转让。
一、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受让主体不同加以区分对待:
(一)、农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关于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允许自由转让,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允许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各种前提条件,如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等。
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二是z转让应进行公示,私下转让会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二)、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2004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一种观点认为以上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不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允许农民到城镇受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农民和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和部门规章,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态度。在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都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因土地政策规定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
二、使用宅基地需要注意的事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根据本地的土地情况制订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在农村,如果一家之中有儿女结婚了,成为一户新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的大小要符合各地制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否则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不能任意变更其用途,如果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此问题,后面将有论述。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如果同意农村村民在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再次申请,等于变相承认通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获利,这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是相违背的,也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本质。只有因自然原因丧失宅基地的,才可以重新分给宅基地。
4、宅基地应当尽量使用村内的空闲地,不要占用耕地。必须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5、宅基地应当合理使用。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的范围。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的,必须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房屋造成危险。
6、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任意收回。收回宅基地的原因必须是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即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7、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转让宅基地合不合法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提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才能确定转让合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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