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7 01:49:47 412 人看过

根据现行法令,鉴于如下情況之劳动者,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权利:

首先是因遭受用人单位非法迫害而不得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者;

其次是由于用人单位主动发起协商并达成解约协议之劳动者;

再次便是因为用人单位无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接下来是用人单位在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实施的大规模裁员行为导致解约的雇员;

另外,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法定年限到期后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由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而导致劳动合同自动终结的员工;

最后,还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以上所述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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