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08:41:54 341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强制执行也称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偾权债务关系,因此劳动争议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有合法的执行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诉讼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

2、有具体的执行标的。法院执行原则上仅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标的,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

3、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而该当事人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相应的义务。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强制执行,一般要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5、主体适格。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申请执行有期限限制。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中,2年期间的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交付财物或者票证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第二百五十条对不动产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二条对行为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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