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对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在签署的合同中,如若存在不利于平衡各方权益、排除或减轻一方责任或约束另一方行为的条文,我们应视为该等条款属于无效范畴。
然而,若在签订合同时,某一条款的设定明显对某个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利,那么他/她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此份合同。
而一旦合同被撤销,之前所约定的事项即变为无效,不能再作为法律依据予以引用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要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对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n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n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n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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