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要求任何一方提供其认为会披露就会违背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2、可阻止任何一方采取其认为损害了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3、不能阻止一方为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关于关税配管理办法的建议
关税配额管理是今后较长时期我国调控主要农产品进口的基本体制,应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必须在适应WTO规则的基础上,尽快将我国现行体制向关税配额管理转变,建立新型农产品进口管理体制。
(一)设立国家农产品关税配额专门管理机构
针对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进口压力大、管理任务艰巨的新形势,必须集中现行分散的进口管理职能,建立专门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形成对主要农产品进口的快速反应与统一调控机制。国家关税配额专门管理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贯彻国家意图,对关税配额进口实行从配额分配到进入国内市场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对所有配额农产品的进口实行监测预警,建立进口风险管理应急机制,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建立有效的关税配额分配机制
对配额进口的调控,第一道有效的关口,应该设在关税配额分配环节,其次才是用好国营贸易和其他手段。尤其是有些产品的非国营贸易配额比例较大,把好配额分配这一关,意义重大。
1.制定既符合WTO规则、又灵活有效的配额分配方法。按照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口管理的实际,对粮食(小麦、玉米、大米)可采用按历史进口实绩作为分配配额的基本办法,即根据企业过去2-3年小麦、玉米、大米等粮食产品进口的实际情况和加工生产能力等,确定其申请配额的基本条件。如果该企业过去有进口,则有资格申请配额,否则,不能申请配额。同时,还应规定一定的附加条件,如(1)配额额度限制,即申请的配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2)国内采购要求,即要求优先购买国内同类粮食产品,然后才能申请粮食进口配额。
2.规定配额产品进口用途。应根据国内农产品供需状况,规定配额产品进口用途和市场流向。国内需求存在缺口的,如小麦,可通过规定小麦配额的用途或品种要求,使进口限定在高品质软麦、硬麦上,直接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其他品种小麦则尽可能少进口,或指定用于补充储备或轮库,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避免对国内小麦产生影响。
3.根据配额分配情况,适时调整分配方式。如近期分配粮食、植物油配额,用历史进口实绩方法,会起到一定的限制进口的作用。但几年后,由于进口逐年增加,历史进口实绩的限制作用将逐步降低,需采取其他有效的替代方法。
(三)建立关税配额管理的国家贸易体制
国营贸易的实质应该理解为国家贸易,即由国家(而不是国营贸易企业)来负责管理和执行关税配额的进口。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贸易关税配额进口体制,充分发挥国家贸易进口专营作用。
1.由国家关税配额专门管理机构来直接管理操作配额的国家贸易。
2.建立关税配额专用帐户。将国家贸易配额进口经营的财务结算纳入专户,由国家关税配额管理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进口价格与国内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归财政所有,用于补贴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和因进口所产生的损失。执行配额进口代理业务的国营贸易企业只能收取代理费。由此防止使用配额的企业片面追逐进口超额利润而使进口失控。
3.由国家关税配额专门管理机构委托、指定执行国家贸易配额进口代理业务的企业。国家贸易是隔离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贸易管理政策操作工具,应尽量避免多窗口对外执行代理进口业务。
(四)加强对非国营贸易配额进口的监管
植物油、玉米、大米等产品,非国营贸易配额比例较高,要高度重视由此可能带来的进口失控风险。针对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的新形势,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和鼓励组建民间性质的农产品进口企业行业协会,对非国营贸易配额进口和单一关税农产品进口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维护农产品进口秩序。目前应抓紧对几种敏感性农产品(大豆、豆油、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菜子油等),分别建立进口企业行业组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所有进口农产品。现阶段可利用已有的商会等实施对非国营贸易配额进口的协调和管理。
1.要求参与关税配额分配的企业,必须是商会(行业协会)的会员。如分配植物油配额时,基本分配方法是历史进口实绩,分配的附加条件为配额额度限制,还需是行业协会会员。
2.由商会(行业协会)建立进口代理业务招标制度。凡是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如果希望代理非国营贸易配额的进口业务,可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招标。行业协会根据配额用户要求,指定进口产品的数量、规格、到货期等。行业协会所得招标收入,统一纳入国家关税配额管理专门机构专户管理。
这样,对非国家贸易配额进口的调控,首先是配额分配机制,然后是行业协会进口代理业务的招标制度。
3.商会(行业协会)应向企业提供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分析咨询服务,进口价格咨询谈判,维护进口秩序和国内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还要负责行业损害调查、贸易纠纷处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等工作。
4.配合国家关税配额专门机构以及海关、质检等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进口的监控,提出有关质量、卫生等技术性贸易政策措施。
《关税与贸易的协定》第一百零六条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一)要求任意一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二)阻止任何一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与直接或间接为军事机关提供供应的交易有关;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关键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重要通信设施免受故意破坏,防止这些设施丧失或降低功能;(三)阻止一方为履行其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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