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兴润公寓的业主们不满意为自己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水平,在业主会一经成立后,便以业主会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与物业管理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关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业主会的请求。业主会运用法律手段“辞退”物业公司,在天津市还是首例。
今年8月5日,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天津和平区兴润公寓业主会成立。8月6日,兴润公寓业主会便与自己中意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与此同时,兴润公寓却还面临着与开发商前期选聘的原有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
今年10月,兴润公寓业主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负责公寓前期物业管理的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关系;由被告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支出情况;将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以及物业用房、变电站设施等交与原告,以利于业主会自己新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此次诉讼的理由是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在诉状中,原告兴润公寓业主会称,2002年初,业主们相继入住,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被告管理混乱,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令全体业主不满意,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改进,但物业公司并未改进,还在业主狭小的空间养起鸽子,严重破坏了公寓的环境卫生。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业主会的诉讼资格提出疑问,并称自己是经第三人天津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在兴润公寓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在服务管理中,部分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此次业主会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关系,是为了达到不交费的目的,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三人则提出,当初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有效期到2005年8月1日,现合同期限未满,故亦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业主委员会与自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所以,第三人与被告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予终止。经查,原告的诉讼地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提供物业服务。
案件在诉讼中,被告将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请已经执行完毕。法院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第三人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终止;被告物业公司将物业用房、电梯、变电站、泵站设施交付原告收回,并将公寓竣工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和文件交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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