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主要分为以设备、存货等动产投资;以土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和以房屋等不动产投资等三种投资情况,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处理,具体论述如下:
(一)以设备和存货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视同销售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他所得税。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采取务必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投资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要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向被投资者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以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投资,则根据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向被投资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如果以自己生产的新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则向被投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二)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相关涉税政策规定
(1)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销售一块土地不缴纳税收的目的,把该土地进行评估作价入股到另外一个企业名下,双方签订了股权入股协议,并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一个月后,马上进行了股权转让手续。由于股权投资是需要符合商业目的,本案例以土地投资入股的法律实质是以土地入股之名行土地之买卖实,不符合[2002]191号)第一条关于投资双方必须以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性条件,不能够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税务机关具体审核调定的权限是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
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l)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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