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00:57:38 84 人看过

一、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

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是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xx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院管辖案件范围

中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中级法院判决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可以,如中级法院为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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