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案件标的额影响案件级别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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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咨询的情况实质上涉及反诉案件标的额是否影响案件级别管辖这一问题。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纵向来划分每一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其中多数商事案件主要依据诉讼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二)项、第20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是仅指本诉标的额还是本、反诉标的额之和,并不明确。收案实务操作中,法院只能按照原告本诉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允许被告在审理程序中以反诉标的额影响案件级别管辖,就会造成级别管辖的混乱,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反诉虚构标的,造成级别管辖不稳定,各地法院的文件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通行做法基本统一,即以本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据此,粮库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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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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