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9 18:43:57 52 人看过

一、保证人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保证人适用条件是如下规定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主体。

二、保证人和担保人有哪些区别

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下列区别:

1.内容不同。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2.范围不同。担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因此担保人又包括保证人。

3.概念不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

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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