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意在保护未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未办理登记,而且买卖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要转移所有权,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并且需要办理物权转移,该交付的交付,该登记的登记。前者是债权行为,后者是物权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行为与合同效力是分开的,如果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是不会影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不发生物权转移的,属于合同违约,对方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等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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