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刘某和陈某约定将其共有的一套房子赠与女儿。
然而,刘某事后又反悔了,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去年,9岁的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讨要房产。就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刘某又将房子卖掉了。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刘伟将出售房屋所得款64.5万元支付给女儿。
2011年7月,刘某和陈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女儿小兰由陈某抚养,刘伟支付抚养费,同时双方将共同财产——位于南岸上新街某小区的一套房子赠给小兰。2011年7月22日,刘某和陈某签订了《赠与合同》。由于房子登记在刘伟名下,还有按揭贷款未还完,当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子继续由刘某居住。去年年初,刘某支付完该房余下的按揭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看到房子已具备过户的条件,小兰要求父亲将房子过户,但遭到拒绝。4月15日,小兰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讨要赠与房产。庭审中,小兰与父亲对薄公堂,陈某作为女儿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小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判令刘某协助履行将房屋产权过户转移到其名下的义务。对此,刘某承认房子是他和陈某的共同财产,两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属实,但他要求撤销自己那部分的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以64.5万元将房子出售给他人,并随即搬离该房子。由于刘某已将房子出售,小兰只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刘某将卖房所得款项64.5万元支付给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陈某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子赠与女儿小兰,属于共同赠与行为,系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单方不能任意撤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刘某向小兰支付卖房所得款项6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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